公用事业行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点评-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明确新老划断

股票资讯 阅读:11 2025-01-24 19:14:19 评论:0

  事件: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此前曾于2024年10月9日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主要区别如下:

  明确新老划断,或引发分布式光伏阶段性抢装。此前《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新建分布式光伏和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执行新政策时的差别,《正式稿》明确“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考虑到此次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整体来看对于项目的收益带来了不确定性,我们预计新老划断或将引发阶段性的抢并网现象。

  沿用四类分布式光伏划分标准,但一般工商业项目不确定性略有增加,大型工商业项目限制有所放宽。《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四类,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类项目在投资方式、电压等级、容量限制、上网模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其中上网模式的差异预计对于分布式项目的收益影响最大,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以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中的任一种;但对于一般工商业项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而《正式稿》新增“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表述,我们认为一般工商业项目在进行收益率测算时面临的不确定性或有所增加。而对于大型工商业项目,《征求意见稿》规定仅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的模式,且需安装防逆流装置,但《正式稿》修改为“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限制有所放松。我们认为全部自发自用/余电参与现货市场的模式会抑制部分用电负荷不高的工商业主体安装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短期内对于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或形成扰动。

  《正式稿》删除参与市场化交易相关表述,但预计分布式光伏入市仍是大势所趋,目前部分省份已有所行动。《征求意见稿》规定“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正式稿》中删除了相关表述,但我们预计未来分布式光伏入市仍是大势所趋,目前部分分布式光伏大省已出台相关方案。以河北南网为例,其明确“2025年1月1日,10kV及以上增量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按上网电量一定比例入市,7月1日存量项目入市;2026年开始推进10kV及以下增量项目入市;2027年工商业分布式全面入市,入市比例扩大至与集中式一致,且非自然人户用参照工商业入市”。我们预计分布式光伏入市有望驱动功率预测系统、电力交易系统等的需求,同时也有望催生虚拟电厂、聚合商等新业态的渗透。

  增量项目、具备条件的存量项目需满足“四可”要求,同时接受电网调度,相关设备企业有望受益。分布式光伏此前并未承担电力系统调峰、调频等平衡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的分布式项目需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项目进行改造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同时,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项目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电网调度”,而《正式稿》中对于新建项目的“四可”要求保持一致,但在存量项目改造、以及接受电网调度方面,直接使用分布式光伏这一范畴,即新纳入自然人户用项目。因此,我们预计将增加对计量表计、功率预测系统等能满足“四可”要求的设备/软件的需求,同时,未来分布式光伏纳入电网调度,或增加电网调度的复杂度,电网IT厂商也有望受益。

  投资建议:此次新规在投资方式、电压等级、装机规模、上网模式等多维度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了规范,且明确新老划断,虽然短期内对于分布式光伏装机或产生扰动,但我们认为长期来看有助于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分布式光伏入市、满足“四可”要求、纳入电网调度等要求将增加对计量表计、功率预测、电力交易系统、电网调度系统等设备/软件的需求;另外,也有望驱动虚拟电厂、聚合商等新业态的渗透;相关的设备、服务企业均有望受益。

  风险提示: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风险,电价政策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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