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业:公募费改持续推进,销售费用迎来优化
事件: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基金销售费用包括认(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调整基金认(申)购费用,降低后端收费豁免持有年限《规定》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认(申)购费率上限分别由1.2%(1.5%)、1.2%(1.5%)和0.6%(0.8%)调降至0.8%、0.5%和0.3%,鼓励销售机构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加大认(申)购费打折力度,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机构可采取前、后端两种方式收取认(申)购费,同时分别可按销售金额和持有期限适用不同费率;后端方式下对于持有一年以上的可免收认(申)购费用,修订前为持有三年以上。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高部分赎回费用引导长期投资《规定》将各类持续持有期条件下的赎回费均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修订前仅为收取销售服务费的或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持有期少于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进一步让利于民。同时,将持续持有期多于7日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率上限由0.75%调高到1%,持续期少于7日和持续持有期多于30日少于6个月的赎回费率上限保持不变,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规范销售服务费用细节,持有期超过一年可豁免《规定》表示,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修订前未设置收取门槛。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分别设置至0.4%/年、0.2%/年、0.15%/年。同时,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客户维护费聚焦个人客户服务,明确平台法律定位《规定》表示,对于个人投资者的销售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高于50%;而对于非个人投资者的销售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高于30%(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和15%(其他类型型基金),鼓励销售机构提升个人客户服务能力。同时,明确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的法律依据及功能定位,要求行业机构积极对接平台,并鼓励机构投资者通过FISP平台申赎公募基金,增强行业直销服务能力。
投资建议:自《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发布实施以来,按照“管理费用-交易费用-销售费用”的改革实施路径,公募费率改革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措施已先后落地。销售费用改革是本轮公募费率改革的收官阶段,《规定》通过降低费率上限、规范收费模式等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成本,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对于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以投资者回报和满意度为导向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不及预期的风险: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资本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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