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三季度金融行业监管政策与处罚分析
一、各行业监管政策及要点解读
2025年三季度,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金融行业治理,深化合规管理要求,发布一系列行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范。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等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在三季度发布的各项政策,协助金融机构洞察监管动态,识别监管义务,提升合规效率。
(一)泛金融业监管政策
1.1《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
7月,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继证券期货行业之后,一个覆盖银行、保险、信托、理财公司等更广泛金融业态的统一适当性管理框架正式建立,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入了体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二、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三、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1.2《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7月,《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并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印发,旨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以下是核心内容摘要:
一、监管框架与目标
统一监管标准: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包括清算结算系统、交易报告库等六大类)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
全流程规范:覆盖设立、运营、风险管理、退出等环节,强化检查与处罚机制。
二、重点措施
系统重要性管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实施更严格的治理和风险防控要求。
法律责任细化: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完善恢复处置机制。
三、实施意义
通过制度性安排,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支撑。
1.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金规〔2025〕20号
9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引导金融行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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