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5)

股票资讯 阅读:15 2025-01-06 16:02:14 评论:0

  2025 年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一)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税务合规管理

      1.完备业务流程并严格实施,注重原始业务材料留存在业务开展前,要对交易对方进行充分的尽调,包括了解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等情况;在交易资料方面,每一交易环节均需拟定合同,明确货物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资金结算方式、发票开具等事宜;在业务流程方面,要强化各个回收环节的对接,基于合同的约定开展交易磋商,回收企业可以在下游设置驻厂员,参与货物的交付与确认,同时也可以佐以货物进出厂区、过磅、装卸等的影像资料,进一步证明业务真实性。

      此外,再生资源企业也可以关注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相关制度的进展,使用通过认证的存证平台留存业务资料,强化凭证存储的“在线”“实时”“不可篡改”等功能,有助于佐证业务的真实性,也能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原始材料留存工作。

      2.正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资源回收企业拟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应当充分了解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代办税费义务等内容。在资料留存方面,5 号公告规定了需留存的相关资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  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关注前述资料留存要求,并对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将面临取消“反向开票”资格、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此外,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建立出售者同意“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的模板,设置出售者首次反向开票确认环节。同时,可以建立出售者基础信息登记制度,更进一步地,可以建立出售者销售信息管理制度,动态追踪出售者销售额变动,避免超过限额导致无法反向开具发票等。

      3.关注财政返还政策的合法性,正确进行财税处理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再生资源企业应当审查已签订的协议的合法性,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分析兑付风险,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同时,应当审查是否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取得的财政返还款是否用于约定的领域或项目,避免不当使用财政返还款而面临法律风险。此外,还应当关注取得的财政补贴、财政奖补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的征税范围,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拟适用地方财税优惠政策的再生资源企业,应当关注政策的合法性,包括奖励资金的来源与奖励设定条件等。

      4.建立税务合规部门,让合规审查贯穿企业日常经营有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应组建内部税务合规部门,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法律、税务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合规部门向业务、财务部门、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的合规团队,则建议与外部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

      (二)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风险防范

      1.积极自查税务风险,及时补税申报

      与事前的防范相比较,事中对风险的排除与化解同样重要。企业应重视对自身业务的税务健康检查,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建议企业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  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方面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及时进行补税申报。

      2.有效防控税务风险:阻却刑事风险的最佳时期涉税案件是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税务机关在查处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节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此时,涉税行政违法案件转化为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税务稽查程序为企业涉税行政违法案件向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的转化设置了隔离带,因此,及时有效防范税务稽查程序中的风险,能够降低涉税行政案件向涉税刑事案件转化的风险。再生资源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风险防范,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行政程序中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就涉案业务的定性充分发表意见,争取化解刑事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三)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风险应对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 号)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此时,纳税人可以争取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向其说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争取不立案。

      在税务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企业应把握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期”,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将在全面梳理涉案业务资料后,就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罪轻、量刑情节等内容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为涉案企业及当事人争取案件的良好效果。

机构: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研究员:—— 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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