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业:信托新规即将出台,引导行业聚焦主业
事件: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旨在推动行业回归主责主业和加强风险防控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本次《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明确要求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三大类”信托业务,打破刚性兑付。二是强化信托公司内部治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和树立受托文化。三是强化信托公司的全面风险防控,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四是提升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能力。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本次修改是对于2023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的有效衔接,由过去由资产标的划分的五项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转为目前的以业务功能划分的三项业务。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包括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等5小类,是监管引导行业回归本源的主要方向;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4小类;公益慈善信托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2小类。
强化资产负债业务管理,增加禁止性业务规定 固有资产业务方面,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限定为同业存放和拆借、贷款、投资(限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对外提供担保(新增)、实业投资和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固有负债方面,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其他业务迎来规范调整,取消与主业无关的中间业务 《意见稿》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取消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投资建议:本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和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调整展开,明确了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等方面监管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行业从以融资人为核心的业务模式向以委托人为核心的业务模式改革转型,对于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关注陕国投(000563.SZ)、国网英大(600517.SH)等相关标的。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不及预期的风险;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资本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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