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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伴读系列(30):企业退出机制研究

宏观研究 87

  研究结论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维度,提出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其中举措包括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相关政策配套。

      周慧(2022)在“内蒙古中小微企业‘退出难’问题调查研究”中重点探讨了内蒙古的具体情况:(1)作者发现:企业注销困难存在一系列原因,一是自身问题所导致,如存在法人失联或公司董事、股东不全、股权冻结查封、企业证照缺失、印章缺失、财务资料缺失等诸多不规范之处,清理注销难度大,二是各部门信息协同共享不足,如企业注销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查询信息并对营业执照办理注销,三是注销流程过长,尤其是一些经营时间长、业务多,申报税务数据多、涉税事项复杂的企业,核查清税存在难度,如果涉及破产清算,审理周期就会更长;(2)作者提出若干建议,包括针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债权债务复杂等情况分类进行注销、推行同步注销、“照银联注”“照证同注”等服务模式加快业务协同、针对僵尸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试点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制度)、探索实行“歇业登记”制度、强化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衔接,等等。

宏观伴读系列(30):企业退出机制研究


      同样以某一区域为研究对象的还有翁佩君(2018),其“供给侧改革下低效企业退出机制研究”一文以杭州为例研究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退出问题。作者发现:(1)企业规模与企业抗风险能力密切相关,宏观承压时期小微企业减少数相对更多;(2)部分企业选择结束经营,所有资产一次性清算,企业注销,也有部分企业选择逐步退出原来主营业务,对厂房等固定资产盘活使用,如杭州丁桥有一家企业原本从事OEM 服装生产企业,之后成为产业园区出租者;(3)行政机制也是引导低效企业退出的主导力量,在此过程中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如2016 年杭州建立破产事务综合处置机制,成立破产审判庭,指导市律师协会牵头成立全省规模最大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提高破产案子专业化审判能力和审判效率。

      也有一些学者重点关注僵尸企业的退出。黄婷、郭克莎(2019)发表的“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机制的演化博弈分析”一文从博弈论的角度构建了地方政府和国有僵尸企业博弈的动态模型,发现政府补助、惩罚、改革转型费用等均会影响国有僵尸企业改革转型的概率。作者提出若干建议,如设立国有僵尸企业的专项退出基金、将辖区内治理国有僵尸企业的工作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中、利用政府的专项补助退出基金安置部分失业员工等等。

      高扬(2023)从健全破产制度的角度讨论了企业退出机制的完善。作者提出,在健全前端制度方面,一是建立预防机制,尽可能将企业破产风险化解于司法程序之前,如要求债权人比较集中的行业(如银行业)完善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使债权人能及时获得高负债企业的关键信息,为仍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人提供债务展期或重组的机会,避免负债企业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双方损失更大;二是改善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如修订完善相关法律,降低破产立案门槛;在规范审判程序方面,作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且根据本文描述,目前多数法院仍然通过抽签等传统方式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力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影响破产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因素,未来有较大提升空间;此外在完善执行保障机制方面,也需要缩短破产财产处置时间,提高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效率。

      风险提示

      海外文献的结论不契合国内实际情况的风险;

      引用的学术研究、计量模型所需假设与现实存在偏差的风险。

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陈至奕/孙国翔 日期: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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